蓬江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休假管理制度

来源:蓬江区纪检监察网    日期:2020-12-09 11:06:00

   

  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机关实际,现制定《蓬江区纪委监委机关休假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出)机构,巡察机构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二、请(休)假办理程序 

  (一)申请 

  请(休)假申请人根据《蓬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附件1)内容如实填写,递交书面申请。 

  (二)审批 

  1.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休)假,由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请(休)假,由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巡察组组长请(休)假,经巡察办主任、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2.室主任、纪检监察组长请(休)假,由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3.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由室(组)负责人审批;请(休)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由室(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审批。 

  (三)备案 

  办公室对有关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保存《请(休)假申请表》,退回回执。 

  (四)销假 

  工作人员请(休)假结束或因工作原因提前结束的,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及时按审批权限办理销假,办公室对请(休)假人员做好登记。 

  (五)公示 

  办公室于每年第一季度汇总上年度每名工作人员的休假详细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三、假期的种类和时间 

  (一)婚假 

  1.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不视为请假。 

  2.凡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给予婚假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婚假。 

  3.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二)产假、节育假 

  1.女工作人员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给予60分钟的工作休息时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不视作请(休)假。 

  2.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增加奖励假80天。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产假假期。 

  哺乳期女工作人员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 至婴儿1周岁。 

  3.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自手术起按有关规定给予节育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休息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42天;怀孕满7个月流产的,休息7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节育假假期。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经医院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的,当天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休息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陪产假假期。 

  计划外人流引产休息,视为病假。 

  (三)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工作人员,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15天陪产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计入陪产假假期。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销假时需提供来回探亲地交通票据。 

  2)探望父母,包括探望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夫妻双方均符合探亲假条件,且均为独生子女的,可选择探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3)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若可同时探望居住在同一地的父母,不得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当年团聚连续满可休的探亲假,以及女工作人员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完规定的产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5)工作人员夫妇分居两地的,当年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6)侨眷工作人员享受国内工作人员探亲的同等待遇。 

  2.假期天数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或符合条件选择探望岳父母、公婆)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区纪委监委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探亲往返途中所需时间,视实际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与路程假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 

  6)工作人员在探亲途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单位的,需出示有效证明,经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 

  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探亲路费 

  1)工作人员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探亲路费,由办公室核准,区纪委监委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2)已婚工作人员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或符合条件选择探望岳父母、公婆)的探亲路费,由办公室核准,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来江门探亲时,探亲路费由办公室核准,领导审批后可予报销(但在江门团聚时间超过50天的,不予报销),工作人员本人则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4)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由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江门探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来江门探望的,由办公室核准,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一人往返路费,工作人员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5)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侨眷工作人员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五)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五段。其中享受10天以下年休假的,最多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在当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休假。 

  5.已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陪产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六)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时,需提供医院证明,按审批权限报批后视其病情给予批假。 

  2.因病半休的工作人员,在计算连续病假时间时,其每两个半日休养的时间,作为病假一天计算。 

  3.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1)在编公务员已转正定级的: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连续病假超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性津贴按50%发放。 

  2)在编公务员试用期、见习期人员: 

  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七)丧假 

  1.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 

  2.工作人员需去外地料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车旅费自理。 

  (八)事假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情况,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其它事项 

  (一)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原则上不予安排工作任务,但应保持通讯畅通,离开江门市辖区的[包括请(休)假和非请(休)假外出)],须填写《蓬江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外出报批表》(附件2)报批,审批程序参照请(休)审批程序执行。 

  (二)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学历、技术职称等学习培训需用上班时间进行上课、复习、考试的,优先利用年休假时间。 

  (三)工作人员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当优先使用年休假。当年尚有应休未休年假的,原则上不批准请事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四)工作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请(休)假,不能在事前按正常程序办理书面申请的,可先口头申请,经领导同意,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办公室负责对机关人员的请(休)假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于20161118日印发的蓬江纪办字〔20165号《关于重申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科级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