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纪委监委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来源:蓬江区纪检监察网    日期:2020-12-09 11:02:00

  为加强委机关的车辆管理,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和使用 

  1.公务车包括机要机要、应急、执法执勤车。 

  2.公务车使用范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规定区域(区直单位所属交通补贴保障区是环市街道、白沙街道、杜阮镇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用车不受区域限制。 

  3.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派车制度。用车前需填写《用车审批表》(详见附件1),由室(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出行车辆。长途用车一般应提前2-3天提出申请。 

  4.公务车原则上实行一任务一申请,因工作需要连续使用公务车超过一周的,至少一周办理一次用车申请手续,更换使用车辆。 

  5.不得用公务车从事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车借给私人使用。 

  6.公务活动结束后,车辆申请人须及时办理还车手续,将车辆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内,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7.公务用车使用设置使用台账(附件2)。办公室及时记录驾驶人员出车时间、地点、车牌号、还车时间等,一出车一记录。 

  8.粤通卡实行一车一卡,随车保管,驾驶员应妥善保管粤通卡 

  二、车辆的维护和维修 

  1.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和加油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 

  2.办公室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与保养,保证车况运行良好。 

  3.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维修。 

  4.规范车辆检修程序。对故障车辆,办公室负责维护车辆的人员要先初步判断故障原因,如实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检修。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定点维修厂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提供车辆维修报价单。一次维修报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办公室常委核批,数额5000-10000元的报主管办公室副书记审批。完成维修的车辆由办公室验收,验收后凭《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件3)和《维修清单》定期办理维修费结算手续。 

  三、车辆安全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公务出行产生的违章处罚,由驾驶员自行处理。 

  2.公务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包括轻微碰撞、轻微擦伤),驾驶员或同行人员要及时报告办公室。 

  3.公务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区廉政教育中心停车场过夜。 

  四、租车 

  委机关公务用车确实无法满足用车需求时,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社会化租赁车辆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一)租赁程序 

  1.申请使用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保障出行的,要填写《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附件4),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由办公室车管人员。 

  2.经审批同意的公务用车租赁事项,车管人员应立即与车辆租赁公司联系,制定最优的车辆租赁方案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审批要求的,要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3.使用社会化租赁车辆出行的,须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租赁审批表》所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要求使用,避免超时、超里程使用;车辆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将实际出行信息告知车管人员。 

  (二)有关要求 

  1.办公室车管人员全面协调公务出行保障需求,坚持保留车辆优先、公共交通为主、车辆租赁为辅的原则,负责复核车辆租赁的登记和审批,对不符合车辆租赁申请条件或因故被拒的,须做好情况记录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2.财务人员对车辆租赁使用费用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做到及时公开,严格合理控制车辆租赁次数,防止费用超进度使用。 

  3.区财政部门下达公务出行租赁经费有限,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任何人超范围、超标准申请使用车辆租赁服务。 

  五、其他 

  1. 公务出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务出行,按照《蓬江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蓬江财行〔201815号)文件要求执行。 

  2.办公室每季度将车辆使用台账报告报分管常委、分管副书记审阅。 

  3.办公室会同干部监督室定期对车辆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未使用车辆是否停放在区廉政教育中心停车场等,并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